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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14-2-25  作者:管理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bet365是什么网站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皖”的战略,进一步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国家和安徽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安徽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推动学校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人才培养模式的优化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稳定和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条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 工程来抓,将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四条  加强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通过多种方式教育、引导、帮助毕业生全面了解、正确判断就业形势,牢固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就业观念;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纪检部门监督。 

第六条  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评选 “品学兼优”应届毕业生。 

第七条  建立每月一次的毕业生就业及协议书签约情况通报制度和每年两次的毕业生就业率公布制度。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徽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等; 
    2
、领导各专业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 
    3
、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为学校教育教学决策服务; 
    4
、组织、研究、实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创新。

5、通过计算机网络和信函向全国发布我校毕业生的资源信息,供用人单位查询及招聘; 
     6
、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和资料,及时提供给毕业生;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7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召开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会;举办学校各种类型招聘会;指导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活动; 
    8
、办理毕业生就业推荐、协议书签定手续;会同各院、系、高职(专科)毕业生派遣方案;组织毕业生派遣等工作; 
    9
、负责毕业班辅导员就业工作方面的业务培训及工作指导;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课教学的组织实施工作; 

10、负责毕业生改派的审查、报批;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11
、完成上级组织与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毕业班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 

1、贯彻落实“招生就业办公室”制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等; 
    2
、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和毕业生生源上报工作; 
     3
、进行毕业生素质测评;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创新;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系统; 
    4
、负责本专业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5、负责办理本专业毕业生的推荐、协议书签定手续;接待毕业生咨询;   

6、负责本专业的毕业生派遣建议方案的制定; 

7、组织本专业毕业生“双向选择”和“供需见面”活动;    

8、负责本专业毕业生的毕业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    

9、指导本专业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做好毕业生派遣工作;    

10、开展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的调查研究,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结; 

11、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毕业生的权利 
    1
、享有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职业的权利; 
    2
、享有学校及各专业处提供的就业服务的权利 ; 
    3
、享有自荐权和被推荐权; 
    4
、享有了解所选单位的基本状况、工作安排、福利待遇等状况的权利; 
    5
、享有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毕业生的义务 
    1
、有遵守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的义务; 
    2
、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3
、有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介绍个人情况的义务; 
    4
、有严格履行就业协议的义务; 
    5
、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毕业生资格审查、收集和发布需求信息、毕业生推荐、“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编制派遣方案、派遣、调整等。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各毕业班辅导员在统计毕业生生源时应逐项审核,涉及学籍变动的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广泛收集需求信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以及通过网络、电话、信函等多种途径,收集用人需求信息,并通过《毕业生就业宣传栏》、校园网等方式,及时向毕业生反馈。 
   
第十五条 严格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十月初开始,十月中旬以后,邀请、安排用人单位来校举办各种类型的毕业生招聘活动;指导毕业生参加全国各地举办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毕业生联系就业单位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毕业实习、设计等。 
   
第十六条 严格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填写、发放和管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达成就业协议后,要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应包括就业政策、就业观念、就业信息、择业心理、择业技巧等。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应与创业指导、毕业教育相结合,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和鼓励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地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 
   
第十九条 认真开好毕业生就业指导课。毕业生就业指导课是学校整个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是宣传国家政策、更新择业观念、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必要手段。要逐步把就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记入学分、从低年级开设并贯通教育教学全过程。 
第六章 毕业生派遣方案的制定 
   
第二十条 编制毕业生派遣方案的时间,毕业生安排在六月份,六月下旬上报安徽省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派遣方案由各毕业班辅导员提出,学校汇总上报。派遣方案一经上报,一般不得更改。 
   
第二十二条 制定派遣方案的依据和原则 
    1
、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4、定向和委托培养毕业生,回原定向和委托培养单位或地区就业;  

5、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和行业就业; 

6、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家机关、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需要; 

7、其他类型的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三条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派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或户口、档案转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地方人事部门或其他人事代理机构,按人事代理方式派遣。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派遣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要从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精心安排,认真负责,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派遣工作各环节落到实处,确保派遣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毕业生改派。毕业生改派工作,按安徽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认真做好学生毕业鉴定工作。按照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等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毕业生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德、智、体等各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实践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毕业生档案应在派遣结束后两周内寄出。 

第七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落实工作场地和人员,保障就业工作需要。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从当年所收学费的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毕业生就业工作日常维持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所提取的经费主要用于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就业指导、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会议等日常工作。 


第八章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派遣工作结束后,学校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过程中就业率高,工作量大,成绩突出的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的职能部门和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其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可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等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1
、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2
、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3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将其退回学校的; 
    4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对利用职权无理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 
    1
、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我院毕业生; 
    2
、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若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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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O九年十月十一日